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執字第11號聲 請 人 黃淑暖相 對 人 集大成廣告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佳蓉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4年11月21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3萬2,540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經調解成立,惟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等情,業據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約定匯款帳戶存摺內頁為證。是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