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執字第20號聲 請 人 林宗輝相 對 人 旭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繼周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民國113年7月2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件編號:0000000)調解方案第三項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林宗輝)112年10月至113年5月工資新臺幣1,541,272元、資遣費新臺幣738,000元及借款新臺幣2,168,164元(含利息),共計新臺幣4,447,436元,前述金額,資方於會議現場交付勞方公司本票(票號:WG0000000、WG0000000,給付日:民國113年7月31日)。」中之新臺幣3,567,981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3年7月2日經臺北市政府委託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兩造成立勞資爭議調解,惟相對人未依約確實履行調解成立之調解方案第三項內容:「資方(按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林宗輝)112年10月至113年5月工資新臺幣(下同)1,541,272元、資遣費738,000元及借款2,168,164元(含利息),共計4,447,436元,前述金額,資方於會議現場交付勞方公司本票(票號:WG0000000、WG0000000,給付日:113年7月31日)。」,僅於113年7月31日清償80萬元及於113年8月間清償79,455元,尚餘3,567,981元仍未依調解方案第三項為履行,經聲請人屢次催討,未獲置理,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前於113年7月2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成立,依據調解方案第三項內容,相對人應為聲請人前開主張之給付,業據聲請人提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件編號:0000000)及本票影本為證。又相對人並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義務,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影本可稽。故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給付義務為由,就剩餘未給付之3,567,981元請求相對人給付,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仁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