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執字第34號聲 請 人 陳怡靜相 對 人 英國首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孟婷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惟因相對人不同意上開調解內容而調解不成立,有臺北市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憑,則調解既未成立,依上揭規定,聲請人就資遣費、預告工資補償共計新臺幣60,000元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主張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愷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