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執字第36號聲 請 人 李采芳相 對 人 英特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詩敏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民國114年11月14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調解方案所載「2、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任職期間短少工資、加班費、預告工資、資遣費、勞工保險給付)達成和解。資方同意於115年1月30日當日給付予…李采芳73,479元…並匯入上開勞方原薪資帳戶」之內容中關於新臺幣73,479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等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為證,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