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執字第46號聲 請 人 楊嘉裕相 對 人 國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展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兩造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民國115年3月5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調解方案2.中關於相對人所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88,576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並應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理 由
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二、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惟相對人未按期履行,迄今全額未付等情,有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聲請人原薪轉戶交易明細在卷為證,足認屬實。故聲請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愷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