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執字第68號聲 請 人 陳律翔相 對 人 抓漏師防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孟涵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民國115年3月23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方案,其中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0,000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解方案:「
1、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任職期間短少工資、加班費及資遣費等)以新臺幣 (下同)10,000元整達成和解。
」,資方同意於民國115年3月31日當日匯入勞方陳律翔原薪資帳戶,詎相對人全額未給付,尚欠10,000元等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網路銀行存摺明細為證,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