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執字第73號聲 請 人 王詠萱相 對 人 食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期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5年3月19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共計新臺幣9萬8756元,逕匯入聲請人帳戶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5年3月19日經調解成立,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其部分為相對人應於115年3月25日給付其積欠工資新臺幣(下同)6萬2700元、資遣費3萬6056元,共計9萬8756元,匯入其原薪資帳戶,惟相對人迄未履行等情,業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約定受償帳戶存摺封面暨成立調解之日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明細為證,經核屬實。是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內容,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泊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