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勞執字第 8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執字第88號聲 請 人 王斌凱相 對 人 周鈺人即九麥食品商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7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如附表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許容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宜霈附表一:

相 對 人 九麥食品商行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周鈺人 住同上附表二:

相 對 人 周鈺人即九麥食品商行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

裁判日期: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