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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勞專調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專調訴字第1號原 告 譚宗奇被 告 大街小嚮活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于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勞動調解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審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於勞動事件亦有適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宣告本院115年度勞移調字第7號調解無效、續行訴訟程序。因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9704元,該裁定原告已於115年4月14日收受。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在卷為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泊欣

裁判日期:2026-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