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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勞專調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專調字第125號聲 請 人 黃凱聯代 理 人 吳欣陽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英屬開曼群島商MIDAS COMPANY LIMITED等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個月內,補正相對人英屬開曼群島商MIDAS COMPANY LIMITED、英屬開曼群島商MIDAS HEALTH COMPANY

LIMITED之法定代理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對上開相對人2人之訴。

理 由

一、按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款定有明文。

又法人,以其據以設立之法律為其本國法,外國法人之機關及其組織、法人之代表人及代表權之限制,依其本國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3條、第14條第4款、第5款亦有明定。

而外國法為法院所不知者,當事人有舉證之責任,有民事訴訟法第283條本文規定可據。

二、查相對人英屬開曼群島商MIDAS COMPANY LIMITED、英屬開曼群島商MIDAS HEALTH COMPANY LIMITED均係英屬開曼群島公司,且據聲請人提出之公司登記資料顯示,該2公司除方頌和(Sean Fang)外,另有多名董事在任(見勞專調卷第3

55、361頁)。聲請人雖主張方頌和可單獨代表上述相對人2人應訴,然英屬開曼群島之法令規定如何?董事一人得否單獨代表公司?尚有不明。故聲請人應援引英屬開曼群島之法令或判例,敘明上述相對人2人得否由方頌和單獨代表應訴,並提出該法令或判例之原文及譯本。法定代理人如有欠缺,應補正其他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爰依法限期命聲請人補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裁判日期:2026-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