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勞小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小字第20號上 訴 人 台北市私立史蒂芬外國語文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 劉世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克營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26-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