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小字第42號原 告 牟晨睿被 告 鄭文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自明。
二、查原告雖具狀請求被告給付①預告工資新臺幣(下同)20,200元、②資遣費25,300元、③獎勵金3,500元,共49,000元,惟遍觀原告書狀,就各項之請求權基礎(請求的法律依據),及其原因事實,及各項請求之計算式,原告俱未提出何具體說明,揆諸前揭規定,前開要件顯有欠缺。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請求項目之詳細原因事實。(併予注意:人、事、時、地、物都要寫清楚,例如原告是從某年月日開始受雇於相對人,到某年月日離職,月薪多少錢,工作職稱和內容是什麼,請求如附表所示各項目之原因事實分別為何;又請求前開項目之金額並請說明並列出計算式)
(二)本件命原告補正之事項,請原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及民事訴訟書狀規則之規定提出合於規格之書狀,並宜以電腦打字整理,以確保當事人權利。(書狀格式請參附表)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承祐附表:
編號 請求項目及金額(新臺幣) 前列請求項目金額之計算式 前列請求項目之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請求的法律依據) 前列請求項目之詳細原因事實(參注意事項一) 1 預告工資20,200元 2 資遣費25,300元 3 獎勵金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