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聲再字第1號聲 請 人 何亞萍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內政部間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4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未繳納裁判費。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蒲心智
法 官 許筑婷
法 官 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泊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