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聲再字第3號再審聲請人 何亞萍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內政部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本院115年度勞聲再字第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未繳納裁判費。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承翰
法 官 陳筠諼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愷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