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道義代 理 人 劉志鵬律師
劉素吟律師戴國耀律師相 對 人 朱梅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所示之錯誤,更正如附表「更正記載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所示之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如附表「更正記載內容」欄所示。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政彬附表:
原記載內容 更正記載內容 第1頁第4行所載聲請人地址欄「臺北市中山路」 應更正為「臺北市中山區」 第3頁第3行所載「二、」 應更正為「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