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聲字第9號聲 請 人 喬登商務旅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昆鴻代 理 人 孫全平律師相 對 人 陳浩然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115年度勞訴字第247號),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2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姓名「李崑鴻」之記載,應更正為「李昆鴻」。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