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4號原 告 李天財訴訟代理人 李昭儀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青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新臺幣(下同)115萬2164元、短給薪資28萬4976元、生日禮金1萬6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5萬3140元(計算式:115萬2164元+短給薪資28萬4976元+生日禮金1萬6000元=145萬314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8582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勞工因給付工資、退休金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此部分應暫先繳納裁判費為6194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書記官 潘芊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