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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47號原 告 朱志峰上列原告與被告天使消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533萬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3978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而原告上開請求項目為工資、特休未休折算工資、資遣費等,自均應暫免之,故本件應暫先徵收之裁判費為2萬1326元(計算式:6萬3978元-〈6萬3978元×2/3〉=2萬1326元)。又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已繳納500元,是原告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2萬0826元(計算式:2萬1326元-500元=2萬0826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