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5號原 告 陳家雄訴訟代理人 江孟洵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85萬5,103元及起訴後法定遲延利息」,訴訟標的價額為485萬5,10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8,362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本件請求給付延長工時工資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應先徵收1萬9,454元(計算式:5萬8,362元-5萬8,362元×2/3=1萬9,454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