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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52號聲 請 人 温煥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舊制退休金差額,核屬勞動事件,因聲請人並未提出事證釋明本件有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亦未提出兩造曾經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之資料,則聲請人逕向法院起訴,應視為勞動調解程序之聲請,應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本件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1,550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而本件起訴日為115年3月19日,有起訴狀上本院收文戳可考,是上揭利息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3月18日,共為38,772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32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裁判日期:202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