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55號原 告 靚心企業法定代理人 陳芯妘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玟瑾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宜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