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56號原 告 林純萾上列原告與被告阿曼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僱主未幫員工投保健保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業經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未投保健保損失新臺幣(下同)41,158元及勞工退休金差額228,600元之損失,合計269,758元,有民事準備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因本件關於勞工退休金差額228,600元涉訟部分,合於前開規定,即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127元(此部分原應徵3,190元,暫免2/3之數額為2,1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本件原告應暫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583元(計算式:3,710元-2,127元=1,58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仁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