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58號原 告 名流國際名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根間正和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律師
潘怡君律師呂宜樺律師被 告 李俊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4,180元及遲延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4,1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