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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01號原 告 羅偉倫上列原告與被告福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一、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二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相對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三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關係人之關係。四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復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或依本法第18條規定以言詞為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現有卷內證據資料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情形,原告雖自稱已經勞動調解不成立,惟未提供任何兩造業經法定調解機關調解而未成立之事證。是原告本件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視為勞動調解程序之聲請。查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一般加班費、一例一休加班費、預告工資、資遣費、健保費共新臺幣(下同)80,000元,惟遍觀該等書狀,未具體說明請求權基礎(依什麼法律為何種請求)、「訴訟標的」暨相對應之原因事實(即請求被告給付一般加班費、一例一休加班費、預告工資、資遣費、健保費等項目之詳細原因事實及各項金額暨計算方式),亦未提出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與附屬文件;又原告於民事起訴狀並未載明被告法定代理人之住所或居所,是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首揭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五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末按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定有明文。是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併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2份到院(應含寄送予本院書狀所附書證影本,且得自行遮掩書狀當事人欄位之住址資料,將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

四、其他注意事項:㈠命聲請人補正之事項,請聲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及民

事訴訟書狀規則之規定提出合於規格之書狀,並宜以電腦打字整理,以確保當事人權利(書狀格式範本可以上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查詢下載)。原告日後提出之書狀,如未使用司法狀紙或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規定之格式記載,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5條之規定拒絕其書狀之提出,此時將不生書狀提出之效果。

㈡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承祐附表:

項目 補正資料 1 本件主張之請求權基礎即訴訟標的(即本件請求所依據之民事法條或法律關係) 2 本件詳細原因事實【包括請求之項目(一般加班費、一例一休加班費、預告工資、資遣費、健保費)之詳細原因事實及各項金額為何暨其計算方式】,並整理、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人、事、時、地、物都要寫清楚,例如聲請人是從某年月日開始受雇於相對人,到某年月日離職,月薪多少錢,工作職稱和內容是什麼,離職的原因是什麼,本件起訴到底是要請求什麼東西,如果是請求相對人給付金錢,理由是什麼,然後金額是怎麼計算出來,要寫出計算式。如果請求的金額項目多,請「分點分項」寫清楚。) 3 本件被告福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廖瑞遠之住所或居所。 4 補正後之民事起訴狀及其所附證據之繕本或影本2份。附表二:請求金額說明格式之參考請依下列格式載明各項主張費用之期間、計算式及依據,如有其他請求項目請自行增刪。

請求項目 詳細原因事實 (含計算方式) 金額 及計算式 請求權基礎 (法律依據) 應提證據 資遣費 自 年 月 日 起任職,至 年 月 日終止勞動契約之日止,共計任職 年 月 日。 離職前6個月之平均薪資為 元 勞動契約書、終止勞動契約之通知、終止前6個月之薪資單、薪資給付紀錄及其他(如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存證信函等)。 一般加班費 敘明加班說明及時數 同上 一例一休 加班費 敘明加班說明及時數 同上 預告工資 敘明 ⑴勞動契約是在何時因何故終止? ⑵勞工之年資、雇主應預告之日數為何?依據為何?雇主有無預告? ⑶雇主有無預告後終止?(若主張雇主有預告,但預告期間不足,請說明不足日數及計算式)。 同上 健保費 敘明 ⑴是否全未投保?或係請求被告因高薪低報,故應給付未依「勞工保險普通事故及就業保險合計之保險費分擔金額表」規定應負擔該級距保險費之差額? ⑵主張雇主未依級距繳納應分擔之勞保費金額,造成原告受有「什麼樣的損害」?(如導致原告多付勞保費之損害)。 ⑶主張雇主未依級距繳納應分擔之勞保費金額之損失計算式。 同上 非自願 離職證明 應敘明勞動契約是依照勞動基準法哪一條或其他法律終止的?終止勞動契約之時間、方式及原因為何?並請參照勞基法規定,確認終止事由可以請求非自願離職證書。 不用填寫 同上 總金額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