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1號原 告 徐儒瑩訴訟代理人 姚書容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必多亞洲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前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應行訴訟程序,並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原告本件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880,000元、預告工資150,000元、資遣費382,292元,其訴訟標的金額共1,412,292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114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其裁判費之2/3即12,076元應暫免徵收,故本件應先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038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愷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