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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28號原 告 葉明翰上列原告與被告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核屬勞動事件。兩造前未曾經勞動調解程序,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原告之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原告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原告出生年月日,本院無從推算原告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之可工作期間,有無逾5年僱傭契約關係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調解聲請費,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陳報原告出生年月日,或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調解聲請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宜霈附錄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非財產權 免徵

裁判日期:2026-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