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28號原 告 葉明翰上列原告與被告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2份到院。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16條第1項、第2項、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文。再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
又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勞工退休金部分,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89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兩造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核屬勞動事件。兩造前未曾經勞動調解程序,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原告之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原告未繳納調解聲請費,起訴聲明如附表所示,其附表編號2先位聲明(一)與聲明(二),自經濟上觀之,訴訟目的一致,聲明(一)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其勝訴獲得之利益即為其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期間所獲得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10萬5018元,高於聲明(二)請求項目之訴訟標的金額;又其性質屬因定期給付而涉訟,原告為民國85年生,提起本件勞動調解聲請時距法定退休年齡逾5年,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原告權利存續期間應推定以5年計算,故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編號2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茲與原告如附表編號3、4之第一備位聲明、第二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比較,揆諸首揭說明,應以較高之先位聲明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並加計原告如附表編號1訴訟標的金額6萬145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36萬25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3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但書、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另按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定有明文。是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2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宜霈附表(日期:民國/幣別:新臺幣)編號 聲明內容 請求項目 訴訟標的價額/金額 ⒈ 被告應提繳6萬1450元至原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提撥113年11月至114年9月間之勞工退休金共計6萬1450元 6萬1450元 ⒉ 先位聲明: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自114年9月2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0萬5018元,並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依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為基礎,請求自114年9月2日起之按月薪資10萬5018元 630萬1080元(計算式:月薪10萬5018元×12月×5年=630萬1080元) ⒊ 第一備位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4萬959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資遣費4萬9597元 4萬9597元 ⒋ 第二備位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至少10萬491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依兩造間委任關係為基礎,請求損害賠償10萬4917元 10萬4917元附錄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非財產權 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