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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3號原 告 黃牡丹訴訟代理人 姚書容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肥前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70,585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提撥60,691元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訴訟標的金額為231,276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1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26-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