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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1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34號原 告 林家宇訴訟代理人 李牧宸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魔力醫學美容診所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如附表請求項目及金額欄所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13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勞工因給付工資、退休金、資遣費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500元(計算式:1500元-1500元×2/3=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宜霈附表編號 請求項目 請求金額(新臺幣) ⒈ 資遣費差額 1223元 ⒉ 114年9月薪資差額 500元 ⒊ 勞工退休金 6190元 合計 7913元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