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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1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36號原 告 李永中上列原告與被告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該部分得暫免徵收裁判費1,000元(計算式:此部分原應徵1,500元×2/3=1,000元)。從而,本件原告應暫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00元(計算式:1,500元-1,000元=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仁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