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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27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無齡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士欣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相傑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陳鴻儀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訴訟費用。查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並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本件有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且依聲請人所述內容兩造亦未曾經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則聲請人逕向法院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視為勞動調解程序之聲請。又聲請人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係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48萬4,000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又聲請人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之規定,應於上開期日前併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2份(應均含寄送予本院書狀所附證據影本,且得自行遮掩書狀當事人欄位之住址資料,將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