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29號聲 請 人 李建弘
林瑩姿共 同訴訟代理人 施宇宸律師
謝欣羽律師相 對 人 特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麗秋相 對 人 和樂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采容訴訟代理人 俞大衛律師相 對 人 好好生活家居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采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調動無效等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
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又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於勞動事件亦有適用。
二、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可認僅相對人特力股份有限公司、和樂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參與勞資爭議調解(見桃院卷第97頁),則聲請人逕行起訴,仍視為勞動調解程序之聲請,應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本件聲請人起訴之先、備位聲明如附表一所示,其訴訟標的價額則分別如附表二所示。而聲請人先、備位聲明固為不同訴訟標的,但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互相競合,是其訴訟標的價額就聲請人李建弘部分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就聲請人林瑩姿部分應核定為1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泊欣附表一
編號 內容 先位聲明 1 被告特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特力公司)應作成准予原告李建弘、林瑩姿自判決確定時起至被告好好生活家居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八德店任職且應與原告李建弘、林瑩姿於被告和樂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調動前原職務職等相當或與其原敘職等俸級相當之其他職務之調動命令。 2 確認特力公司於民國114年6月23日通知原告李建弘、林瑩姿之工作調動命令無效。 備位聲明 1 確認被告和樂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樂公司)於民國114年6月24日通知原告李建弘、林瑩姿之工作調動命令無效。 2 和樂公司應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至原告李建弘至被告好好生活家居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八德店任職日止,按月於次月5日給付原告李建弘7521元,及自各期應給付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 和樂公司應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至原告林瑩姿至被告好好生活家居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八德店任職日止,按月於次月5日給付原告林瑩姿171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附表二
編號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訴訟標的價額 先位聲明 1 請求特力公司作成調動命令,顯非基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核屬財產權訴訟,則按聲請人主張及所提證據,無法審酌其若就確認調職處分無效聲明獲勝訴判決受有之客觀利益數額,是該訴訟標的價額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即150萬)加1/10定之。 165萬(計算式:150萬×〈11/10〉=165萬) 2 請求確認特力公司於114年6月23日作成調動命令無效,顯非基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核屬財產權訴訟,則按聲請人主張及所提證據,無法審酌其若就確認調職處分無效聲明獲勝訴判決受有之客觀利益數額,是該訴訟標的價額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即150萬)加1/10定之。 165萬(計算式:150萬×〈11/10〉=165萬) 備位聲明 1 請求確認和樂公司於114年6月23日作成調動命令無效,顯非基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核屬財產權訴訟,則按聲請人主張及所提證據,無法審酌其若就確認調職處分無效聲明獲勝訴判決受有之客觀利益數額,是該訴訟標的價額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即150萬)加1/10定之。 165萬(計算式:150萬×〈11/10〉=165萬) 2 請求和樂公司給付交通費差額,因聲請人距強制退休年齡止,可工作期間超過5年,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應以5年計算。 45萬1260元(計算式:7521元×12月×5年=45萬1260元) 3 請求和樂公司給付交通費差額,因聲請人距強制退休年齡止,可工作期間超過5年,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應以5年計算。 10萬2600元(計算式:1710元×12月×5年=10萬2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