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23號原 告 周建宏被 告 成運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定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有明文。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897號裁定要旨參照)。又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勞動事件法第11條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本件依起訴狀之內容及所附證據,並無證據顯示兩造就本件爭議曾行勞動調解,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原告之起訴應視為調解之聲請,應繳勞動調解聲請費。原告聲明請求:「㈠確認兩造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起至115年3月25日止之僱傭關係存在。㈡被告應自114年11月18日起至115年3月25日間,按月於次月5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萬元,及各自次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自114年11月18日起至115年3月25日止,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9,000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㈣被告應給付原告38萬8,01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計算本金』自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與第二、三項請求工資給付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之部分,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應認數項標的互相競合,訴訟標的價額應擇其中價額最高者即訴之聲明第一項之價額定之。原告主張兩造間僱傭契約存在之權利存在期間,以原告主張之每月薪資25萬元,加計被告應按月提繳之勞工退休金9,000元,收入總數依起訴狀按附表2合計為109萬8,104元{計算式:(25萬元+9,000元)×[(30-17)/30+3+25/31]=109萬8,10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併算起訴前之孳息371元【114年11月18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2月29日,計25日,計算式:25萬元×(30-17)/30×(25/365)×5%=371元】,加計聲明第四項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併算起訴前之孳息7,418元(計算過程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9萬3,903元(計算式:109萬8,104元+371元+38萬8,010元+7,418元=149萬3,90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按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定有明文,併命原告另提出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2份(自行遮隱當事人欄位之個人資料,應含寄送予本院書狀所附證據影本,將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到院,以合法定程式,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附表一:(民國/新臺幣)編號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9,677元 114年4月8日 114年12月29日 (266/365) 5% 352.61元 2 5萬元 114年5月6日 114年12月29日 (238/365) 5% 1,630.14元 3 5萬元 114年6月6日 114年12月29日 (207/365) 5% 1,417.81元 4 5萬元 114年7月8日 114年12月29日 (175/365) 5% 1,198.63元 5 5萬元 114年8月6日 114年12月29日 (146/365) 5% 1,000元 6 5萬元 114年9月6日 114年12月29日 (115/365) 5% 787.67元 7 5萬元 114年10月8日 114年12月29日 (83/365) 5% 568.49元 8 5萬元 114年11月6日 114年12月29日 (54/365) 5% 369.86元 9 2萬8,333元 114年12月6日 114年12月29日 (24/365) 5% 93.15元 小計 38萬8,010元 7,418.36元

裁判日期:202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