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35號原 告 陳柏誌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豆府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前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應行訴訟程序,並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8,74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70元,惟其中原告請求之原領工資補償144,000元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其裁判費之2/3即1,433元,故原告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437元,迄今尚未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愷茹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