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37號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實齋科技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5萬2,898元及核發支付命令後之法定遲延利息。」訴訟標的價額為25萬2,8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扣除原告前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080元(計算式:3,580元-500元=3,08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鄧家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