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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54號原 告 陳暄穎被 告 周業鈞即名瑿醫美診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44,000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445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請求,訴訟標的價額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44,000元[計算式:(40,000+2,400)×12×5=2,544,000],而訴之聲明第二、三項請求給付工資、提繳退休金部分,與第一項之得受經濟利益同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應擇其最高者即2,544,000元定之,是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544,000元。

二、本件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335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2/3,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445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葉愷茹

裁判日期:2026-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