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55號原 告 吳正華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楊詠誼律師李怡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東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核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業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就財產權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編號⒈至⒍請求項目合計112萬32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721元,惟原告請求如附表編號⒈至⒌合計111萬5716元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屬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者,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604元,則就財產權部分,應暫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985元(計算式:
1萬4721元-1萬4604元×2/3=4985元);至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係基於勞工身分權利有所主張,核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收裁判費4500元。是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485元(計算式:4985元+4500元=9485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潘芊亦附表編號 請求項目 請求金額(新臺幣) ⒈ 資遣費 17萬7292元 ⒉ 預告期間工資 11萬5000元 ⒊ 延長工時工資及例假日補休折算金錢 52萬5143元 ⒋ 特休未休工資 8萬2656元 ⒌ 112年度績效獎金 21萬5625元 ⒍ 代墊款 7567元 ⒎ 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編號⒈至⒌合計 111萬5716元 編號⒈至⒍合計 112萬32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