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66號聲 請 人 李慶榮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泰物流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萬泰聯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核屬勞動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訴訟費用。而聲請人未提出事證釋明本件有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即未經調解逕向法院起訴,依同條第2項規定,視為勞動調解之聲請。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聲請人應於上開期日前併提出民事聲請狀繕本3份(應均含寄送予本院書狀所附書證影本,且得自行遮掩書狀當事人欄位之住址資料,將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俾利本案進行,末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馮姿蓉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非財產權 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