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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69號原 告 王麗珍

李嘉峰陳安仁馮輝烽

詹嘉惠劉萬達鍾世欽共 同送達代收人 王致翔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荷蘭商聯邦快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核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經調解,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原告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分別徵如附表調解聲請費欄所示金額。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但書、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按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定有明文。是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各2份到院(應均含寄送予本院書狀所附書證影本,並得自行遮掩書狀當事人欄位之個人資料,以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芊亦附表(新臺幣)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調解聲請費 ⒈ 王麗珍 3,061,440元 2,000元 ⒉ 李嘉峰 2,145,218元 2,000元 ⒊ 陳安仁 2,089,106元 2,000元 ⒋ 馮輝烽 2,147,457元 2,000元 ⒌ 詹嘉惠 1,946,538元 2,000元 ⒍ 劉萬達 4,339,125元 2,000元 ⒎ 鍾世欽 2,810,652元 2,000元附錄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非財產權 免徵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裁判日期:202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