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75號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訴訟代理人 臧璟律師被 告 李敏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費用,又被告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所定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之情形,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無須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則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017,991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017,9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4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