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77號原 告 陳鼎勳被 告 肯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國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有明文。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897號裁定要旨參照)。又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勞動事件法第11條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本件依起訴狀之內容及所附證據,並無證據顯示兩造就本件爭議曾行勞動調解,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原告之起訴應視為調解之聲請,應繳勞動調解聲請費。原告聲明請求:「㈠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㈡被告應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次月10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萬3,167元,暨自上開應給付之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與第二項請求工資給付之部分,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應認數項標的互相競合,訴訟標的價額應擇其中價額最高者即訴之聲明第一項之價額定之。依據原告提出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所示,原告00年0月生,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強制退休年齡(滿65歲)可工作期間超過5年,依前開規定,以原告主張之每月薪資15萬3,167元計算5年之收入總數合計為919萬20元(計算式:15萬3,167元×12月×5年=919萬2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併算起訴前之孳息3萬2,878元(計算過程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22萬2,898元(計算式:919萬20元+3萬2,878元=922萬2,89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3,000元。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按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定有明文,併命原告另提出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2份(自行遮隱當事人欄位之個人資料,應含寄送予本院書狀所附證據影本,將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到院,以合法定程式,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鄧家柔附表:(民國/新臺幣)編號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15萬3,167元 114年4月11日 115年1月29日 (294/365) 5% 6,168.64元 2 15萬3,167元 114年5月11日 115年1月29日 (264/365) 5% 5,539.19元 3 15萬3,167元 114年6月11日 115年1月29日 (233/365) 5% 4,888.75元 4 15萬3,167元 114年7月11日 115年1月29日 (203/365) 5% 4,259.3元 5 15萬3,167元 114年8月11日 115年1月29日 (172/365) 5% 3,608.87元 6 15萬3,167元 114年9月11日 115年1月29日 (141/365) 5% 2,958.43元 7 15萬3,167元 114年10月11日 115年1月29日 (111/365) 5% 2,328.98元 8 15萬3,167元 114年11月11日 115年1月29日 (80/365) 5% 1,678.54元 9 15萬3,167元 114年12月11日 115年1月29日 (50/365) 5% 1,049.09元 10 15萬3,167元 115年1月11日 115年1月29日 (19/365) 5% 398.65元 小計 3萬2,878.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