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79號原 告 趙思涵訴訟代理人 黃俐律師被 告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偉正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2,484,32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33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0,211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