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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86號原 告 陳奕君被 告 台灣智慧生活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念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調動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805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審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於勞動事件亦有適用。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明:㈠確認被告調動行為無效。㈡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仍應維持原約定之組織歸屬、職務定位及指揮監督關係。上開2項聲明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互相競合,不併算其價額。又確認調動無效並非基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核屬財產權訴訟,其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因原告所提出主張及所證據,無法認定其獲勝訴判決受有之客觀利益數額,是該訴訟標的價額屬不能核定,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5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逾限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泊欣

裁判案由:確認調動無效等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