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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89號原 告 李睿傑訴訟代理人 楊忠憲律師被 告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徐世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調職處分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15年1月2日以北市環人字第1143101210號通知書調動原告之職務行為無效,被告應回復原告原任士林區清潔隊隊員職務。」核其聲明非單純基於人格權、身分權有所主張之非財產權訴訟,應屬財產權訴訟,惟依原告之主張及所提證據,無法審酌其因獲勝訴判決可受之客觀利益數額,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5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鄧家柔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