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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8號原 告 吳宣慧訴訟代理人 陳冠甫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榮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明賢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0萬1,881元(計算式:475,944元+100,000元+25,937元=601,881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30元,惟其中49萬5,270元部分(計算式:601,881元-代墊款6,611元-損害賠償100,000元=495,270元)之性質為工資、退休金,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則該部分得暫免徵收裁判費4,467元(計算式:6,700元×2/3=4,46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訴之聲明第四項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8,163元(計算式:8,130元-4,467元+4,500元=8,16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