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80號原 告 邱緯宸被 告 尚禾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玟均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就與本件之同一基礎事實,前經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申請行勞資爭議調解程序,惟調解不成立,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萬4176元(計算式:76萬5975元+7萬8201元=84萬41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25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3750元(計算式:1萬1250元-〈1萬1250元×2/3〉=375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