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98號原 告 葉清雪上列原告與被告尼戈貿易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核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業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請求項目及金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35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勞工因給付工資、資遣費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此部分應暫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93元(計算式:3580元-3580元×2/3=11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宜霈附表編號 請求項目 請求金額(新臺幣) ⒈ 積欠薪資 23萬4000元 ⒉ 資遣費 1萬9500元 合計 25萬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