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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99號原 告 賴定宏上列原告與被告維春商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樂群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前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應行訴訟程序,並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392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其裁判費之2/3即1,174元應暫免徵收,故本件應先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86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愷茹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裁判日期: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