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訴字第177號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鑫揚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依原告民國115年1月20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暨調查證據狀,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4,91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30元,扣除前已繳納2,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