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訴字第181號被 告即反訴原告 艾盟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靖倫訴訟代理人 張嘉予律師
張祐寧律師邱曼玲律師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賴政賢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萬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宇安